• 27 2022-01

    高新区(新市区)首个公办托育中心将于近期正式开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将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要求,为我区相关工作起好步、开好头,乌亚美体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集团)勇担国企使命,主动担当作为,在区卫健委专业化指导下,由所属全资子公司新疆高新教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教育集团)倾力打造的高新区(新市区)首个公办托育中心(科创花苑托育中心)将于近期正式开园。


    据了解,科创花苑托育中心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66号科创花苑小区内,总建筑面积超2600平方米,拟设计8个托班,140个托位,将以“用心呵护,用爱陪伴”的托育理念,为我区各族干部群众提供家庭安心、婴幼舒心、社会放心的高标准服务。目前,托育中心室内软装及各类设施设备已陆续到位,并在加紧安装调试中,预计1月底可正式交付使用。科创花苑托育中心的顺利建成,标志着高新区(新市区)首家国企公办托育中心即将投入运营,将有效解决我区0-3岁子女托育照料的急盼难题,为我区托育事业开启新篇章。


    高新集团作为高新区(新市区)唯一的AA+国有企业,将以高新教育集团为依托,在区委、管委会、区政府的领导及区国资委的支持下,紧紧围绕我区“十四五”规划,全力布局教育产业,深入贯彻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国企责任,持续推进教育强区战略,为我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提供不竭动力。



    招生热线:
    杨园长 181 9931 3311


    供稿 / 高新集团 / 投资管理部 马祥

    编辑 / 贾保罗

    审核 / 周宏瑛

  • 22 2022-01

    高新集团召开2021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大会

    1月19日,乌亚美体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简称“高新集团党委”)组织召开2021年底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大会,总结评议集团所属党支部书记2021年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集团党委班子、所属党支部书记、党员群众代表参加会议,高新区(新市区)国资委党委列席指导。

    会上,高新集团本部党支部书记、火炬创投党支部书记、智慧城市党支部书记先后进行了述职,就2021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职情况、上一年度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向集团公司党委进行了专项报告。

    集团党委书记作了点评,充分肯定了各党支部在党建、党史学习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疫情防控等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同时,强调在抓党建工作中,各党支部还存在党建责任传导不到位、党建与生产经营融合不够紧密、党建工作创新不足等共性问题,要求各党支部书记要仔细对照,进行自我画像,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对做好2022年党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委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二是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落实党建责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结合实际,创新思维,坚持把党建工作贯穿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和全过程。

    会议最后,区国资委党委列席进行了点评,表示:高新集团党委抓党建工作责任能够落到实处,取得了很好成效,本次会议的召开也充分体现了集团党委在新的一年抓党建的信心和决心,希望高新集团能继续以党建质量以重点,以融合深化为主要抓手,扎实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地,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还组织参会人员对各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进行了评议。


    供稿/高新集团/综合管理部 李丛杉
    编辑/贾保罗
    审核/周宏瑛

  • 21 2022-01

    张灯结彩迎新年 · 齐心协力谱新篇——新楚源开展春节氛围营造及环境整治

    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为展现乌鲁木齐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园(以下简称检测园)和谐、喜庆的节日气氛,营造一片祥和、安全、美丽的园区环境。同时也为体现乌鲁木齐新楚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楚源)服务品质,充分展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新楚源联合园区物业开展了春节氛围营造、环境整治等一系列活动,为园区入驻企业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了“红色园区”工作的认可度。

    广泛宣传

    日前,新楚源开展了一系列为民服务迎新春活动,用喜庆的装饰、丰富的载体、积极的行动增添浓浓节日氛围。在园区内开展悬挂节日条幅,灯笼、彩旗、贴对联等对园区主要建筑、园区大门和主次干道进行装点烘托节日红火热闹的气氛,用心为园区打造温馨的视觉感受。

    美化环境

    以文明创建为抓手,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治理,着力打造文明有序的园区卫生环境。

    平安过年

    全力抓实安全排查整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在为园区企业送春联的过程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园区企业在节日期间注意安全,遵守禁放烟花爆竹法规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重点部位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春节期间安全零事故。

    强化责任

    严格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高新集团要求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职责,强化宣传引导、沟通协作和重点区域的防控措施,督促园区企业等做好消毒和通风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做细做实。

    此次活动,不仅营造了文明和谐、喜庆祥和的园区氛围,还增强了园区企业和新楚源的凝聚力,让园区企业感受到了浓浓的年味与节日氛围,充分展现了检测园和谐发展、欣欣向荣的良好风貌,受到了园区企业一致好评。


    供稿/高新集团/新楚源 耿丽娜
    编辑/贾保罗
    审核/周宏瑛

  • 18 2022-01

    强化制度学习 助推管理提升–高新集团开展“制度培训月”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将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推进集团标准化建设,实现制度管理纵深发展,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各项工作按章依规、有效推进,近期,乌亚美体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集团)组织开展了“制度培训月”学习活动,集团及子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共8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针对此次“制度培训月”学习活动,高新集团制定了专项培训方案及培训计划清单,将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作为培训重点,以“每日培训+周集中培训”、“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双模式展开。一方面,积极探索线上直播培训方式,利用周一至周五每日上班前30分钟,由集团各部门员工通过钉钉直播平台进行领学和授课,并在直播过程中穿插现场互动、有奖问答等环节,促使全体员工广泛参与学习的同时,为员工提供了充分的锻炼和展示机会。另一方面,将制度培训作为周六集团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由集团各部门结合实例通过PPT演示的方式进行授课,并从实际业务释义制度条款,从而加深全体员工的制度学习意识,实现培训对象全覆盖。

    培训月活动结束后,为检验学习实际效果及培训质量,高新集团针对每周制度培训要点,组织全体员工先后开展了趣味知识答题竞赛、微信扫码有奖知识竞答等系列活动,通过设置必答、抢答和风险题答题环节,并按评分进行排名,对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进行了奖励,有效提升了全体员工学习制度的活动氛围。

    通过此次“制度培训月”学习活动,全体员工用全新的方式对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再学习、再强化,使每个人对制度内容、工作流程、职责权限有了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实现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的方式转变,培养了对法规和制度的敬畏意识和契约精神。下一步,高新集团将继续以党史学习教育为抓手,对标现代企业发展模式,以制度建设为引领,不断提升管控能力和水平,全力推动国企改革和市场化转型各项工作,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供稿:高新集团/审计法务部 贾晨燕
    编辑:贾保罗
    审核:周宏瑛

  • 15 2021-12

    精兵强将,扬帆起航——高新集团开展员工培训活动

    近日,乌亚美体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集团)对集团本部及所属子公司2021年7月以来入职的9名员工开展了集中培训,主要从集团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业务合规、人事管理制度及社交礼仪等方面入手,帮助员工全方位、多角度对高新集团进行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使其顺利进入工作角色。

    此次培训由集团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多部门联合开展。首先,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依次向员工介绍了高新集团概况、组织架构、主营业务、人员情况、部门职责、公文要求等,详细讲解了考勤管理、薪酬绩效、员工竞聘、新员工跟踪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应知应会和企业文化进行宣贯。

    审计法务部做了业务合规专题培训,详细讲解了集团各项业务合规工作流程、风险防控及责任归属等重要内容,同时告诫员工作为国企一员要守住“底线”,做到不碰“红线”。



    最后,开展了商务礼仪培训,共同学习分享了关于职业形象、沟通互动的商务礼仪内容,并开展了“穿越A4纸”创新思维主题的团队活动。在轻松活跃的氛围下,有效增进了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鼓励员工树立主动思考、积极作为、团队合作、结果导向的意识,最终所有员工一同顺利完成了团队任务目标并受到了奖励。



    通过本次联合培训,员工对高新集团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坚定了选择高新集团的信心,有效增强了归属感。大家纷纷表示,将继承高新集团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奋斗精神,在集团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高昂的斗志、饱满的热情、创新的精神、扎实的工作积极投身到集团改革发展的事业中,为高新区(新市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供稿:组织部(人力资源部) 梅雪
    编辑:贾保罗
    审核:周宏瑛

  • 07 2021-12

    高新集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专题培训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建设,根据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八五”普法规划,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集团公司实际,近日,乌亚美体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集团)邀请来自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王海亮律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专题授课,旨在于教育引导干部员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集团领导班子、中层以上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子公司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共5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中,王海亮律师从中国监察法律制度发展历程、新时代监察改革的法理基础展开讲解,重点对监察法基本制度进行了解读,解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历程、意义,生动细致的对监察范围(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职人员等概念进行了阐述,进一步帮助集团干部员工提高了思想认识,树立了对法律、纪律的敬畏意识。

    高新集团审计法务部部长田瑛表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主要是为了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用法律知识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意识,并号召大家要用合法依规的思想去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并逐步完善集团内控体系建设,为构建现代法治企业、保持良好的集团风气打下良好的基础。

    培训后大家纷纷表示,要时刻依法办事,争做讲规矩、守法纪的表率,时刻心存戒尺,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廉洁从业,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国企氛围,为集团的法治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供稿 / 高新集团 / 审计法务部 张志浩
    编辑 / 贾保罗
    审核 / 周宏瑛

  • 03 2021-12

    【我·学】以青春之我建设青春之高新集团!

    通过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了解我们党的百年光辉历程,重温我们党从成立以来,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建立不朽的功勋,中国百年巨变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是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艰苦奋斗,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的伟大成就。曾经多少洒血英烈、楷模志士,在我们敬爱的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人的带领下,才有了我们今天幸福美好的小康生活。正所谓:求索百年,一路风雨兼程;志在千秋,百年仍是青春少年!

    回顾百年历史变迁,翻开中国近代史,几多沧桑、几多磨难、几多屈辱、几多抗争。沧海桑田,神州巨变,100年征程岁月峥嵘,100年征程金光灿烂。如今,我们这个曾经饥寒交迫的民族,已经可以骄傲地告诉世界:一个伟大的党正带领地球上五分之一的人口实现小康,走向富裕。请问,世界上还有哪一个政党能够创造出这样的奇迹。

    我深知当今稳定而繁荣的社会局面是多么的来之不易,也让我更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共产党员,感恩党组织对我20多年的培养和教育,让我从一名普通的国企基层员工,一步步走上了管理岗位。回望城市变迁,驻足旧貌新颜,万丈高楼平地起,处处绿颜吐新芽,还有那逝去的大通道、肩挑巷间的卖货郎……这些都是我们这群70后人生的亲身经历,也都让我真实体会到身边民生福祉的彻底改善,亲身感受到新疆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伟大成就,见证了新疆各民族团结一心、共同奋斗的美好今天!我们应坚持初心、以终为始,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赶考路上,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奋斗,不断拼搏,时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以实际行动践行一个中国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

    一是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品质锻炼,在意识形态上主观能动的保持对本民族的自信基础。同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并运用到具体实践中去,不断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实力,在实践中锤炼自己,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更加优秀的共产党员。

    二是以实践创新为引领,以中华民族涌现的优秀人物为榜样,从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在工作中把服务意识放在首位,不断强化部门整体的专业素养和政治觉悟,全面结合国资监管要求及集团职能定位,不断完善和提升审计监督和法务风险防控服务能力,为集团各项业务经营做好支撑和服务,恪守政治纪律和规矩意识,力求各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今天,我们共聚一堂,回望来时路,观照眼前路,眺望前方路。中国共产党带领新疆各族人民从黑暗走向光明、从落后走向进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书写了新疆历史上发展进步的恢弘篇章。今天的新疆,繁荣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局面良好,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处于历史上最好的繁荣发展时期。

    波澜壮阔百年路,历久弥坚是初心。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们要深刻领悟决议精髓,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紧紧围绕集团年度经营目标计划任务,抓紧推进重点工作,把建党一百周年庆祝活动激发出来的巨大热情转化为强大工作动力,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着眼强监督、把内控、防风险、促合规四大职能,立足实际、守正创新,不断转化为实干奋进的动力,以党史滋养青春之我,以青春之我建设青春之高新集团。

    最后,请记下孟晚舟回国后曾说的那句掷地有声之言:“如果信仰有颜色,那一定是中国红!”


    作者:高新集团/审计法务部 田瑛
    编辑:贾保罗
    审核:周宏瑛

  • 27 2021-11

    【为民办实事】衣物暖心 传递爱心–高新集团开展捐衣献爱心、温情暖人心的捐赠活动

    为进一步将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高新集团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抓手,大力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营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的和谐关系。11月27日下午,乌亚美体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集团)在科创谷睿丰智能公司开展了“捐衣献爱心、温情暖人心”的捐赠活动,集团本部党员及干部职工代表参加此次活动,近30余名务工人员收到了捐赠衣物。

    自11月初活动发起以来,高新集团各部门、各单位职工积极响应,热情捐赠,共收到各类衣物近百件。在捐赠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将所有衣物按类别进行了分类、消毒和整理,收到衣物包括羽绒服、毛衣、裤子等,其中还有许多未拆封的新衣服。员工们纷纷表示:通过捐赠衣物活动,为务工人员和亲戚送去丝丝暖意,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和距离,非常有意义!


    一直以来,高新集团作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始终勇担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特别是今年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不断将党史学习教育与“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深度融合,以切实解决来乌务工人员工作、学习、生活等实际困难、提升劳动技能、转变思想观念为切入点和落脚点,同时,以此活动为契机,凝聚人心,汇聚大爱,共促和谐,形成社会大局稳定的良好局面。


    供稿 / 高新集团 / 组织部 张冠军
    编辑 / 贾保罗
    审核 / 周宏瑛

  • 23 2021-11

    高新集团认真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近日,高新集团组织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学习会议。集团公司领导、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本部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了学习会议。

    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林庆霞主持会议并开展了题为《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推动新时代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专题宣讲,重点围绕深刻认识党的百年奋斗的历史意义和历史经验,深刻认识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重要要求,学习贯彻落实好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重点工作等方面,结合集团实际,进行了宣讲解读。党员职工代表也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主题开展专题交流研讨。会议最后,全体参会人员开展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知识测试。

    林庆霞强调,学习贯彻落实好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国有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树牢改革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难点,敢于打破条条框框、敢于正视问题,履行好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二是树牢创新思维。打破思维定势,加快运行、提高效率、再造流程,用现代企业管理思想来管理企业,持续增强企业竞争力。三是树牢担当意识。紧扣新时代的新方位新使命,变过去的动嘴动脑为现在的动手动脚,真正把各项工作抓出成效、抓出实绩。四是树牢国企姓党国企为民理念。要以“责任心、真心、诚心、恒心”,树立国企姓党、国企为民的理念,推动各项工作。

    后期,高新集团党委将持续以多种形式深度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区党史办、区国资委党委关于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部署要求,深刻认识把握“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实践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坚决扛稳扛好推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使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


    供稿 / 高新集团 / 综合管理部 李丛杉
    编辑 / 贾保罗
    审核 / 周宏瑛

  • 19 20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政策法规司